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时,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合浦汉墓群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