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合浦汉墓群的保护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纠正、制止破坏或者危害合浦汉墓群的生产建设活动的;
(二)未依照合浦汉墓群保护规划实施保护的;
(三)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违规批准宅基地的;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造成合浦汉墓群损坏、损毁的;
(六)不移交依法没收、追缴的合浦汉墓群附属文物,私自占有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