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建设污染合浦汉墓群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建设歪曲、损害合浦汉墓群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