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危害合浦汉墓群本体或者破坏合浦汉墓群历史风貌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由合浦县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依法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