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合浦汉墓群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对危害合浦汉墓群本体或者破坏合浦汉墓群历史风貌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由合浦县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依法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