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合浦汉墓群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合浦汉墓群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勘探和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考古发掘单位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古发掘区内进行施工、生产或者其他妨碍考古发掘的活动。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