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保证合浦汉墓群的墓葬本体及其环境的安全与完整,并不得破坏合浦汉墓群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在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任何破坏合浦汉墓群历史风貌与自然环境的活动。保持现有建筑高度,新建、改造的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调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划。

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要保护周边生态区,确保其植被不被破坏。对高层建筑发展加以控制与引导,保证观赏景观视线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