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合浦汉墓群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建设歪曲、损害合浦汉墓群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