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攀登、踩踏墓葬及其保护设施;

(二)擅自移动、损坏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

(三)擅自改变墓葬的原状;

(四)擅自迁移、挖掘墓葬;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墓葬,造成文物破坏;

(六)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挖)沙、开矿、毁林;

(七)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