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合浦汉墓群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损坏、攀登、踩踏墓葬及其保护设施;(二)擅自移动、损坏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三)擅自改变墓葬的原状;(四)擅自迁移、挖掘墓葬;(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墓葬,造成文物破坏;(六)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挖)沙、开矿、毁林;(七)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