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四章 疫情处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植物检疫机构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责令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限期除害处理,逾期不除害处理或者除害处理不合格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费用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发生疫情后,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除害处理费用确有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