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植物检疫机构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责令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在植物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限期除害处理,逾期不除害处理或者除害处理不合格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植物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费用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发生疫情后,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除害处理费用确有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