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四章 疫情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发生疫情后,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制定消除计划。新发生疫情应当在一年内基本消除;原有疫情应当明确基本消除时限,采取有力措施逐年减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