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章 生产流通检疫第二十六条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天。植物检疫证书由市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