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植物检疫证书由市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