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植物检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植物检疫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植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