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对植物有害生物实施动态监测,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农业、林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
发现植物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疫情的,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题调查,确定植物有害生物发生范围和程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