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等重大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