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未履行相关运营、安全环境保护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