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航空产业。鼓励优先发展围绕民用机场配套的航空维修、航空配餐、航空金融等服务业和依托民用航空资源的航空物流、通用航空、航空旅游、飞行教育与培训和高附加值产品制造业。

开通国际和地区业务的运输机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调负责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出入境管理等业务的部门采取通关便利措施,提高通关效率,为航空物流发展创造便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