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