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防治鸟害预案,加强对民用机场周围的鸟类活动监测。对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内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动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清除隐患。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控制和减少易吸引鸟禽捕食、栖息、繁衍的养殖场、屠宰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露天垃圾场、垃圾分拣场等。

村(居)民委员会、信鸽协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鸟害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