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四十条有效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