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三十公里以内的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

(二)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