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三十公里以内的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二)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