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架空线路以及其他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和警示球,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