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民用机场净空限制高度以及其他规范要求。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