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民用机场净空限制高度以及其他规范要求。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