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落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在重点管理区域内设置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并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和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