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落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在重点管理区域内设置公告牌和警示标志,并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