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民用机场新建、改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民用机场新建、改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影响飞行安全的,在清除处理之前应当设置相关标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