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三章 通用航空第三十二条有效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与通用航空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为通用航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应当加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监测,发现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军事机关、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