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全市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布局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投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按照职责权限协调管理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的建设与运营,推进地方建设的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纳入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