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医疗救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类通用航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农业、林业、工业、人工影响天气、环境监测等生产类通用航空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拓展公务飞行、航空游览、飞行培训、私人飞行、通航短途运输等消费类通用航空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