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第二章 运输航空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运输机场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培训。运输机场发生突发事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行政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