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受理单位、投诉电话、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输机场建设、运营、发展考核制度,督促相关单位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提升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