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运输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场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二)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烟尘、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四)向河道、沟渠、湖库或者其他水域以及机场排水设施丢弃、倾倒废弃物;
(五)堵塞、侵占机场排洪渠道以及在机场排洪渠道内种植林木和农作物;
(六)擅自占用、挖掘机场道路设施;
(七)盗窃、损毁水、电、气、道路、通信、照明、消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八)故意损毁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公用电话、公用照明、邮筒等公共设施;
(九)损坏花木草地和绿化设施;
(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十一)卖艺、乞讨;
(十二)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十三)强迫旅客、货主接受服务;
(十四)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招揽旅客;
(十五)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举办展销会、文娱、体育、募捐、集会等活动;
(十六)在树木、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散发、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十七)随地吐痰,禁烟区域内吸烟,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等污物;
(十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十九)擅自在非指定区域清洗机动车辆;
(二十)其他违反场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