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运输机场地区进行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或者围栏,设置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场容和环境的影响。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将地下隐蔽或者架空工程的线路走向、埋深、转折点位置等管网综合平面图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