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航空应急救援以及各类火灾疏散措施和灭火预案,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以及其他应急救援器材和设施,并保持适用状态。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运输机场消防保障等级配备人员,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