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布拉克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景区管委会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于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