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布拉克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实施相关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