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布拉克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景区管委会和负有景区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