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但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