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因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引起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或者影响轨道城市交通出入口正常通行的,举办活动的单位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引起客流大量积压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可以采取限制客流、暂停运营等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需暂停运营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