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设应急救援场所及相应设施、设备,组建应急队伍、设置应急岗位,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建立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开展应急风险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