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设应急救援场所及相应设施、设备,组建应急队伍、设置应急岗位,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建立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开展应急风险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