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开垦种地、开挖鱼塘、开沟引水、筑坝截水等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修建、搭建各类建筑设施及周边三公里范围内修建药浴池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