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挖沙石料破坏植被,不履行放坡处理恢复植被的,由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三百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恢复植被费用由原建设方承担。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