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修建接待场所、牲畜药浴池,乱搭乱建构筑物的,由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千二百元/亩以上二千四百元/亩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