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指导乡村理事会并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