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示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