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