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