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