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