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危害和侵占水利工程、污染水域和水体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