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危害和侵占水利工程、污染水域和水体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