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四条已废止使用财政投资或者以财政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保护。使用非财政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人管理和保护,接受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